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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网断链,以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信息来源:zgwgw.com   时间: 2025-05-10  浏览次数:65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胡某军、王某、胡某超、蒋某某、任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事先联系,由胡某超居间安排蒋某某、任某某的采砂船,先后八次在长江上海段某水域,为胡某军、王某所有的运砂船非法开采江砂,后胡某军、王某将非法开采的江砂全部运至江苏一码头出售给被告人潘某某牟利。期间,胡某超负责居中联系采砂船与运砂船,安排采砂时间、地点,向运砂船收取砂款抽成后交予蒋某某,在采砂过程中,胡某超与其雇佣的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一同望风。

  △涉案船只

  2021年2月20日,王某再次经由胡某超事先联系和安排,在长江上海段开采江砂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抓获王某并查获船上江砂。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认定,船上被查获的江砂SiO2的含量为64.9%,单项判定为特细砂。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经审查认为,蒋某某、任某某、胡某超、王某、胡某军共同参与非法采矿,潘某某、黄某某予以协助,其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长江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蒋某某、任某某、胡某军、王某、胡某超、潘某某、黄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了长江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海铁检院同时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上铁法院依法判决涉案9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7名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77,696.32元,共同连带承担鉴定费80,000元;7名被告人就非法采砂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这是本市长江非法采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江砂开采造成占用水域范围内的底栖生物被彻底破坏;采砂活动增加水中悬浮物浓度,提高水体浑浊度,减弱水体真光层厚度,阻碍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采砂活动引起水体悬浮颗粒量增加,悬浮颗粒堵塞生物幼体的腮部使其窒息死亡。另外,采砂活动还会威胁到长江口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安全,导致长江口生态系统对人类社会的服务能力降低。

  上海铁检院将始终“以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全链条打击,斩断“采、运、销”非法盗采江砂产业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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