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购网 - 网购行业门户网站 !

商业资讯: 新闻资讯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商业资讯 > 新闻资讯 > 干货收藏 | 您的3·15网购“大礼包”顺着网线送来了!
M.biz | 商业搜索

干货收藏 | 您的3·15网购“大礼包”顺着网线送来了!

信息来源:zgwgw.com   时间: 2024-01-07  浏览次数:37

  文字来源:泗泾法庭 张曼婷

  泗泾法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张曼婷

  —3·15消费者权益日—

  随着网络成为当代人购物的主流渠道与方式,只靠网线联结,以平台“做媒”的网络消费便如“闪婚”一般,成为消费、法律纠纷高发领域。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今年3·15,我们给各位网购er送上了网购司法“大礼包”——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礼物到家,请注意查收!

  作为第一部

  网络消费纠纷的司法解释

  它填补了哪些空缺?

  新增了哪些规定?

  展现了哪些亮点?

  无论是消费者

  还是经营者、生产者

  咱们都有必要好好地了解一下~

  司法解释共20条,虽仅有两千余字,但是基本覆盖了现有网络购物的方方面面,并对不同场景下常见购物纠纷的盲点予以梳理,痛点予以阐明,难点予以回应。

  针对网购,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若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主体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例如:某宝、某东、某多多)、平台内经营者(某某官方旗舰店),直播间经营者(“所有女生们”)、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例如:某多多直播、某宝直播)、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某饿、某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外卖店家)。

  在以往的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寻找商品销售者维权存在诸多困难,平台官方和直播间则可能互相推诿,导致消费者寻找不到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

  本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对平台方的监督义务、信息提供义务等进行了明确,对其自营或视为自营的业务加强了规范;督促直播间运营方审慎选品、适度宣传,并结合其与销售者的合作模式、自身销售模式明确其是否需要承担销售者责任,针对消费者找不到具体销售者时的具体的维权困境,作出了各主体责任承担的规定,有利于消费者放心购物、有序维权。

  场景

  状况

  表现形式

  销售者责任承担者

  法条

  索引

  小贴士

  一般网购

  平台自营或足以误导自营的情况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4条

  格式条款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的约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

  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

  采用平台外支付方式

  平台内经营者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又以未经平台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

  平台内经营者

  第5条

  店铺转让

  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

  第6条

  赠品、换购商品

  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8条

  二手交易平台

  二手交易

  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销售者

  第7条

  PS:如未被认定为销售者,则可以根据一般买卖合同主张合法权利,即不可适用消保法的“退一赔三”等惩罚性赔偿规定。

  直播网购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平台直播间)

  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

  第13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店铺官方直播间)

  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平台内经营者

  第11条

  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直播间)

  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

  直播间运营者

  第12条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连带责任)

  第17条

  PS:主张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168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

  第14条

  PS:主张的依据是消保法第44条。且平台方承担责任后可向直播间运营者请求赔偿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针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连带责任)

  第15条

  PS:主张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31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未采取必要措施。

  直播间运营者、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连带责任)

  第16条

  PS:依据是电子商务法第38条

  外卖

  外卖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或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连带责任)

  第18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19条

  PS:店家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真加工制作,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具有可追责性

  注:法条索引均指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

  完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

  以往的购物纠纷中,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暂行规定》对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对于不适用的商品进行了特别规定,除此之外的商品可以完全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关于“商品完好”的标准有诸多解释的余地,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司法解释第3条明确,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在保证商品本身完好不影响商品后续销售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

  商家约定“以收代验”无效

  在网络销售过程中,商家以格式条款单方约定,收货即不得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此举侵犯了消费者查验货物的合法权利,故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条款无效

  促使商家慎重承诺规范宣传

  此类情形为司法解释所否定。销售者在销售时作出的承诺,即使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也应当予以履行,例如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作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或是作出超出七天退换货期限承诺,或是作出超出退一赔三标准承诺,但违反法律规定的或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承诺除外。

  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希望各位消费者网购验得放心,直播买得开心,外卖点得安心,退换办得省心,维权搞得拎清。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巧雨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网购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