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超超
网购有风险,特别是发动机,白沙黎族自治县男子符某明就因网购了一台汽车发动机让自己“踩坑”了。符某明因自家小客车出现故障后送到当地某汽修厂进行维修,检修后该厂建议更换新的发动机。于是,符某明网购了一个新的发动机让该厂进行组装,组装后多次启动磨合未见异常。
符某明的小舅子刚将车开回没多远,车辆发生燃烧致受损。符某明将该汽修厂起诉至法院索要车损费等赔偿。法院认为符某明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车损结果与维修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驳回诉求。
案情:?网购发动机让汽修厂?组装后车自燃
2019年12月19日,符某明驾驶自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路上出现了故障,随即联系白沙某汽修厂的人员前来检查并将车辆拖回修理厂进行维修。
2天后,该厂拆开车辆发动机发现活塞体爆裂,由此建议符某明需更换新的发动机。
“原来是发动机坏了,我在网上买一个装一下就好啦。”符某明通过网购的方式购买了一个新的发动机,并交由该厂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换。
2020年1月3日,该厂将发动机组装完毕并多次启动磨合未见异常。3天后,该厂通知符某明前来试车。符某明喊来自己的小舅子吴某先进行试车,试车期间,该厂的工作人员未一同试车。
当吴某先将车辆驶出修理厂100多米的距离时,车辆突然起火发生自燃。
“肯定是他们操作不当造成的,我要他们赔钱!”符某明认为,该厂在维修过程中,汽车电气线路安装不当造成短路或漏电而引起燃烧,应当对其不当操作造成车辆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遂将该厂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法院:?未能证明车损因维修?造成驳回诉求
2020年5月19日,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你说车自燃是我们造成的,你拿出证据来。”面对符某明的起诉,该厂辩称,关于涉案车辆的毁损原因,符某明无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该厂的维修行为对涉案车辆存在因果关系。且该厂具有汽车维修资质,在维修过程中也对涉案车辆进行磨合调试,不存在维修不当的行为。由此,该厂认为对于涉案车辆的损害结果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双方虽未签订汽车维修合同,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足以认定双方为事实上的承揽关系。符某明作为定作人提供配件材料将案涉车辆交由作为承揽人的汽修厂进行维修,该厂将案涉车辆维修完成后交付符某明。
符某明虽提交维修视频等证据,但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该厂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维修案涉车辆,即符某明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厂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符某明所提交的证据并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此次损害结果与该厂的维修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符某明主张该厂赔偿案涉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符某明的诉讼请求。
律师:车辆修理遇纠纷?应保留证据合法维权?
结合此案,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士伟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具体到本案中,符某明喊来自己的小舅子吴某先进行试车,该车辆发生自燃,车辆自燃的具体原因需要经过专业鉴定部门鉴定后才能得出结论。符某明凭主观推测认为“维修厂在维修过程中,汽车电气线路安装不当造成短路或漏电而引起燃烧”,但并没有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即符某明不能证明此次损害结果与维修厂的维修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符某明的诉讼请求。
王士伟建议,车主应当有证据意识,将车辆送到修车厂后,最好对车辆进行拍照或录像,证明车辆移交给修理厂时的状态。如取车时发现车辆与维修前的状态不一样,或发现了其他问题,应当当场取证并与维修厂负责人沟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请专业的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确定车辆受损维修方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失金额。作为维修方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维修车辆并做好记录,发现车辆有损坏的部件需要更换应当取得车主的同意,并保存好更换下的零部件。
王士伟说,群众在生活中涉及车辆损害一定要依法维权,可以通过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司法矛盾调解部门与维修方沟通、调解,如沟通无果应尽早诉至人民法院,由法院裁判。